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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利与弊

时间:2015-08-03 10:25来源:微信 作者:商务秘书 点击:
商务秘书建议:1,认缴注册资本应与实际需要相符,不宜过高。2,认缴时间不宜过长,3-5年为最佳时间。

一、认缴制的概念

  认缴制是一个与法定资本制想对应的概念。1993年,我国的第一部公司法出台,其中实行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实行折中授权资本制。最新的公司法实行认缴制即股东只需向工商部门登记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额即公司股东承诺认缴资本额即可,理论上一块钱就可以办公司。

  二、认缴制的利好

  ()降低公司准入门槛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新公司法还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这极大的降低了公司的准入门槛,因为即便是3万元可能会将一些创业者拒之门外,实行认缴制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创业门槛。

  ()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公司的竞争力。认缴制的实施使得公司开办变得简单,能够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增加人们投资实业的兴趣,激发市场活力。公司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数量越多,市场也会更加活跃。认缴制使得公司不用必须立即的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如此,减少了企业融资的压力,公司的竞争力显然会加强。

  ()增加就业机会。对于小微企业来说,3万元或者10万元或许都是一笔不小的金额,认缴制可以有效的促进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更多有创业激情的人创业无疑会增加就业机会,带动就业。

  三,认缴制度的弊端

  认缴制度的实施还有赖于一系列配套措施才能发挥其制度优势,单单从法定资本制改革为认缴制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弱化企业资本信用。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仍不完善的情况下,明显不具备出资能力而申请数百亿、数万亿的注册资本,不仅是投资者是否承担有限责任,是否有能力偿付公司债务的问题,也损害了注册资本制度本身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最终损害的是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尽管法定资本并不能确定反映公司的资本信用,不可否认的是注册资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间接确定公司信用,法定资本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发挥宣扬公司注册资本信用的功能。

  ()没有侧重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标准和实缴要求后,两种畸形的公司注册资本现象必然如同癌细胞一样滋生、蔓延: 一是公示资本数额极低如两元钱,其进入市场的交易模式无非是公司借款由股东担保或者股东向公司出借资金而将公司的优质资产抵押给股东债权人,对其他普通债权人包括雇员的利益风险极大,只能由债权人自己当心对处; 二是公示资本无限制标大如100亿元,而实际投入可能仅有10万元,且在章程中约定资本缴付的期限是公司成立后的30年或者50年,这类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公司法上亟需添加诉讼救济制度。第一类公司通常被称作侏儒公司,第二类公司通常被称作无赖公司。对于这些公司恶意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我国公司法修订中没有进行如何救济的规制,立法上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保护。

111商务秘书建议:1,认缴注册资本应与实际需要相符,不宜过高。2,认缴时间不宜过长,3-5年为最佳时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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